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建管部)、审批服务局(审批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持续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我市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方式及时间
自2025年1月1日起,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对注册地在德州市境内,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市场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会同审批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资质动态核查。有关专业资质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开展动态核查。
二、核查范围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三)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四)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五)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变更,跨市迁入到德州市的企业;
(六)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三、核查结果处理
(一)标注“资质异常”。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质动态核查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名单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
(二)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在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逾期不申请的,待整改期满后,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对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标准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需取消“资质异常”标注的企业名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并通过省平台推送至全国平台。
(三)集中公示“资质异常”企业。对全国平台上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经复核仍不符合标准的,在全国平台上集中公示。同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资质审批权限分别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审批服务局依法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四、核查结果应用
(一)实施重点监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其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限制资质办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审批服务局要加大企业申报前的核查力度,不得受理在全国平台正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许可事项。
(三)严格项目承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动态核查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将其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公平有序竞争、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抓手,严格落实工作安排,推动动态核查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每年11月底前完成年度动态核查任务。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审管联动,做好工作衔接配合。住建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制定资质动态核查实施方案,组织好一系列核查工作。审批部门要及时、精准推送资质许可信息,特别是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名单、在资质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名单和新迁入德州市企业名单,确保相关企业纳入到动态核查范围。
(三)注重宣传引导。资质动态核查直接关系到全市广大建设工程企业切身利益。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让各类市场主体充分了解政策要求,积极主动配合,加强资质维护,共同营造全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环境。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18日